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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是纯属巧合还是抄袭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3

  案件回顾:

  原告曾填词一首,参加某大奖赛并获奖,获奖后歌曲被录制成磁带,并在电视台连续播放,多次进行介绍。同时大赛实况也在电视台播放过。被告应电视台的邀请,编创了一首声乐随想曲,该曲以声乐为主,填有四句实词。

  96年春,原告发现被告的作品歌词中,起始两句与原告创作的起始完全相同,即提出异议。被告坚持两作品中相同歌词纯属巧合,原告交涉未果,遂提起诉讼。

  

剽窃


  法院判决:

  原告为古曲填写的歌词是文字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的作品已经通过电视台、电台播放,制成音带等形式公开发表和发行。被告在其后完成的音乐随想曲中,将原告的部分歌词作为自己的作品使用并发表,系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作词部分虽未署名,也已构成对原告作品的侵权。故法院 判决被告应在指定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应停止使用,并通知有关电视台停止播放与原告相同部分的歌词;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分析:

  原、被告作品中出现相同的歌词是偶合还是抄袭?

  根据证据及调查资料表明:

  1、原告的作品是通过电台、电视台和制成录音带发表在先,被告创作的作品在后。且被告在创作期间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作品,故客观上具备了抄袭的条件;

  2、被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两句歌词系其独立创作或直接来源于唐诗;

  3、与原告相同的两句歌词在被告作品中构成作品的实质内容,其不属于引用且未注明出处。根据上述三点,可以认定被告作品中出现与原告相同的歌词非属偶合有理有据。

  被告作品中的作词部分虽未署名,但同样是侵权行为。原告创作的歌词是一种智力成果,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被告在其作品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歌词且不注明出处,使人产生作者是被告或是他人的误解,这无疑是对原告权利的一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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